处级-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2】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20日 栏目:学位

(2022年8月30日学位评定委员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经研究生部资格审查合格的研究生可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在我所受理学位申请后,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2.学位申请材料在论文答辩前至少提前30天提交研究生部。

3.经专家评审和公开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由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拟授予学位,并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授予学位。

第二条 资格审查

1.思想政治素质

学位申请人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

2.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要求

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申请人需完成本学科专业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研究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能够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学术水平

硕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学位申请人要求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科研成果

共同第一作者的科研成果用于申请学位时,学位申请人和导师需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度和合作原因做出说明。

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接受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第一产权单位应为我所,发表文章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期间必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导师署名不计在内)在本学科专业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或被接受发表)研究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2篇研究性学术论文和1件发明专利。其中,至少有1篇研究性学术论文发表在英文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性学术论文须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至少2个科研成果第一产权单位为我所。因研究领域工作特殊性没有达到上述要求的,需由学位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同意以及学科点负责人或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指定的所内外三名同行专家亲笔署名推荐同意后,再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答辩及申请学位。

无论以何种形式体现的科研成果,必须是申请者在学期间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科研成果。接受发表的研究论文需要提供导师签字认可的正式录用函。

5.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并体现相应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创新性和工作量。论文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论文署名导师不得超过两位。学位申请人在论文工作开始前和论文工作中期应分别在申请学位的学科完成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第三条 论文评阅

学位论文送审前需经各级审核,导师审核论文的内容、工作量、创新性和申请学位科研成果与学位论文的关联性,并指定专人审核论文格式;学科负责人对学术成果及论文学术水平进行审核;研究生部负责学术成果合规性审核和论文查重。学位申请人需同时送交相关表格(详见《大连化物所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流程》)。

1.对论文评阅人的要求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3位以上(含3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人应为副高级或其它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应包含至少1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包含至少1位我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包含1位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5位以上(含5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阅,评阅人应为正高级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至少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包含至少3位我所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匿名评阅论文要求

用作匿名评阅的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须作隐名处理方可提交。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不得显示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的姓名,并隐去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及学位申请人信息的内容,如:“致谢”应予以删除,“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只保留已发表论文的题目及刊物名称、卷、期。

3.评阅方式

采用学位论文评阅系统,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学位论文通讯评议,通讯评议期一般为30天。

4.保密论文评阅

对需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申请,学科点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评阅。

5.评阅意见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

1)当所有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经研究生部审批后,学位申请人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2)当有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时,学位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经评阅人同意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3)当有1份及以上评阅意见评分等级为“中”时,学位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重新提交评阅人,同时增加1份匿名评阅,获得“良好”以上评分,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4)当1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必须重新撰写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阅意见起3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细则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

1)当所有评阅结论均为“同意答辩”时,经研究生部审批后,学位申请人可直接进入答辩环节。

2)当有评阅结论为“修改后答辩”时,学位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经评阅人同意后,可进入答辩环节。

3)当有1份及以上评阅意见评分等级为“一般”时,博士学位申请人应按照评阅意见修改论文,并提供导师签字的学位论文修改情况说明,重新提交评阅人,同时增加1份匿名评阅,获得“良好”以上评分,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4)当5份评阅结论和增加评阅的评阅结论中,有1份评阅结论为“不同意答辩”时,不得进入答辩环节,此次学位申请终止。学位申请人须重新撰写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阅意见起3个月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细则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6.其他评审要求

评审期内,学位申请人不得到研究生部查询、催促,研究生部及时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公布评阅情况。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不得询问或证实评阅专家的姓名、单位及其他情况,不得试图对专家的评阅意见施加影响。学位申请人应按评阅意见完成论文修改,经导师审核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第四条 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组成

硕士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35位(同等学力需57位)本学科领域的副教授、教授或其它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应包含至少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求三分之二以上为研究生导师。学位申请人导师应出席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讨论时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然后回避。

博士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57位(同等学力需79位)本学科专业的研究员(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应包含至少2位外单位专家。同等学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除我所和本单位专家外应包含至少2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博导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必须为博士生导师。学位申请人导师应出席答辩会,在答辩委员会讨论时介绍学位申请人情况,然后回避。

2.论文答辩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研究生学历的相关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的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全体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若首次答辩未通过,且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或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者,或答辩委员会不同意重新进行答辩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3.论文定版

答辩后,学位申请人结合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论文,持导师签字的论文定版打印批条和修改后论文,送交研究生部审核。

第五条 授予学位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后,需将所有学位申请材料和答辩材料汇总到研究生部,并完成国科大研究生申请学位系统信息填报,由研究生部提交给所学位评定委员会。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具体时间视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时间调整),讨论申请者的学位申请,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做出拟授予学位的决议。

学位申请信息由研究生部上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并在转硕后1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条 缓议学位申请

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按自然年度计。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一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人员,如发现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或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撤销学位决议。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撤销学位的最终裁决机构。对被撤销的学位,中国科学院大学注销其学位信息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位证书无效。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所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名誉博士学位

对我所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学者或优秀人士,依据相关规定,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中国科学院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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