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研究生科技成果管理,维护研究所和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技术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则,结合我所实施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研究所对于研究生在所学习期间的劳动与贡献,予以承认和保护。并与所内工作人员同样享有应得的权益,如发表论文、成果申报、奖励申请的署名权及应得经济利益。
2.在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等)以及研究生部组织的课外科技活动等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研究所职务成果。
3.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研究所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研究成果,亦属研究所职务成果。
4.毕业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所期间承担或分配的科技任务有关的研究成果,仍属研究所职务成果。
5.研究所职务成果属研究所所有。未经研究所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它处理。研究生入学注册前,由研究生个人签署研究成果的保证书。若违反规定,视侵权情节,由研究所给予相应处分或贪污处理,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