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大连化物所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栏目:学生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落实学生安全责任,最大限度防范各类涉及学生人身安全事件,维护正常的科研、教育及生活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科发办函字〔2018〕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所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国外留学生和各类联合培养学生、短期实习学生,在安全管理上应同等重视,纳入统一管理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以及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要在入学、教育、科研、生活、毕业及就业等多个环节上,密切关注学生安全工作。
第四条 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应将学生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隐患问题。加强对研究组学生安全的工作指导,将学生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安全工作督促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学生安全责任
第五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我所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
第六条 增强安全观念,包括实验安全、出行安全、住宿安全等,树立全方位安全意识。
第七条 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熟悉和掌握相关安全操作规定和技术。
第八条 按时报到注册;不能按时报到者、在学期间因故离所外出者或有事、有疾病不能到研究组出勤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手续并征得批准。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安全责任
第九条 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对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国外留学生和各类联合培养学生、短期实习学生,在安全管理上要同等重视,纳入统一管理范围。绝不允许未经我所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私自接收各类合作培养学生的情况。
第十条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安全提醒,强化树立安全意识,对于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学生要开展必要的专项培训与安全考核。
第十一条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积极与学生思想交流沟通,营造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发现并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指导学生实验安全,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困难和压力,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科研教学环境。
第十二条 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掌握学生住宿状态,确认学生家属联系信息准确性并与学生和家属保持有效沟通。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安全管理、保障科研安全条件,落实实验操作安全流程,确保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研究生部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研究生导师和辅导员培训会议、强化导师和辅导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与导师以及研究生辅导员沟通,了解和掌握学生情况,进一步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注册管理、请销假管理、出勤管理及住宿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积极开展心理学讲座,传授心理学知识。开设心理门诊服务,配备心理专家,为学生答疑解惑,做好学生心理健康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第十七条 配合综合管理处做好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宿舍评优等相关工作。对因故外宿学生加强安全提醒,做好外宿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章 综合管理处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负责学生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和实施。
第十九条 负责新入所学生三级安全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条 负责监督学生对我所安全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负责学生公寓管理,定期开展日常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负责餐厅监督管理,保证餐饮卫生和食品质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各研究生导师对学生安全管理情况纳入该导师培养资格评价体系,对导师负有责任的学生安全事件,坚决追究责任,重新评估该导师指导学生的能力和责任意识,给予减少招生指标、暂停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或造成的安全事故,依据所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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