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2012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网络视频会议精神,积极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发挥优秀大学生典型示范的激励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公开评选辽宁省2012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省优秀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省内2012届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辽宁省指标毕业生,京区指标毕业生不能参加评选,见附件2)。
二、评选比例
按各校2012届毕业生总人数(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办审核通过的资格审查数为统计标准)的2%遴选,毕业生总人数不足20人的单位可推选一人参评。
三、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积极参加学校和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品德高尚,各方面表现突出。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采取自荐和导师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生导师初选后将候选者名单提交到研究室党支部书记,以研究室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研究室推荐1名2011届毕业研究生。请各研究室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于2011年12月23日前将填写好的评审表,交到研究生部(新大厦703房间)。
2、研究生部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公开、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各研究室推荐候选人名单进行评比,将推荐人名单上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在我所网上公示。
3.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要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附件1),要求字迹工整,不得缺项。
4.《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用A3纸型正反面打印。
四、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可享有优先推荐权。
2.《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档案。省优秀毕业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上将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3.省教育厅将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和宣传。各高校将通过校园网络、校报、宣传栏等多种方式集中宣传省优秀毕业生优秀事迹。
联系人:刘会娟
电话:84379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