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评选辽宁省2009届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的要求,为做好我所2009届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及人数
1、评选范围:取得我所学籍的2009届毕业研究生(即:毕业论文答辩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至2009年5月15日)。
2、评选比例:按我所2009届毕业生总人数2%遴选。
二、评选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2.积极参加高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对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具有积极创业意识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资格的研究生采取自荐和导师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生导师初选后将候选者名单提交到研究室党支部书记,以研究室为单位进行初评,各研究室推荐1-2名2009届毕业研究生。请各研究室组织被推荐参评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于2008年12月21日前将填写好的评审表,交到研究生部(化工楼 212房间)。
研究生部组成评选小组,根据“公开、公正、择优推荐”的原则,对各研究室推荐候选人名单进行评比,将推荐人名单上报主管所领导同意后,在我所网上公示。
四、省优秀毕业生的待遇
1.省优秀毕业生在考取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2.省优秀毕业生在供需见面、留校任教选拔和推荐保送到上一级学校学习时享有优先推荐权。
3.《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并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字样。
五、表彰
被评为省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辽宁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并通过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和宣传。
联系人:孙军
电话:84379011
附件: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