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9日 栏目:港澳台招生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工作,更好发挥奖学金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评委会负责学校面向港澳台学生提供的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评审并决定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二)定期进行年度评审;

(三)处理国际学生奖学金争议事项。

第三条  评委会委员由学术造诣深厚、作风正派、热心于港澳台学生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任期3年。主任由学校主管港澳台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四条  评委会一般按学科分若干个专家组。每个专家组评委人数应不少于5人。具体人数及分组根据奖学金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条  评委会委员应按时参加评审会。如无特殊理由,连续不参加会议2次及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六条  评委会每年于4、5月份组织一次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可以通过会议、视频会议或函评等方式进行。遇有特殊情况,评委会主任可决定提前或推迟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工作由主任主持。主任未能参加时,由主任委托一名评委主持。

第八条  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所做出的决议须经参会委员过1/2同意方有效。表决结果由主任或其委托的评委当场宣布。

第九条  评委会日常工作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承担。

第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外国来华留学生、港澳台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章程》(院发外字[2003]1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章  本工作条例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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