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级-大连化物所研究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8日 栏目:学生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科院研究生院学生安全工作,确保学生集体外出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我所情况特制定以下研究生外出活动暂行规定。

1、研究生在所内外开展的集体和个人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意安全,维护我所研究生形象。

2、在各项学生集体活动的计划中,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责任,活动计划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组织者必须在出发前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到达目的地后,要带领所有人员对住宿房间、活动主要场所等的周边环境、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路线等进行详细了解,还要由活动主办部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我所研究生到所外进行集体活动,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负责人,有带队老师,30名学生以下的,应有一名老师带队,30名学生以上的,应有二名(或以上)老师带队。

4、组织研究生外出集体活动,组织者必须做好活动前的踩点工作,制定安全措施,制定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5、提倡近处徒步活动,外出活动来往的交通工具应向专业运输部门租用,遵守乘车安全要求,行前要求营运部门对车进行检修。 

6、组织集体外出游玩、野炊等活动,不要搞有危害性的攀登、爬山等活动,在野炊中要注意饮食卫生、用火安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或火灾事故。外出活动场所要注意其设施的安全,防止挤压、倒塌、跌落、溺水等事故的发生。到山区活动要防止山火、迷失、摔跌等事故。室内活动特别要重视消防安全。

7、活动地附近有河流、水库的,没有组织措施或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能让学生下水。 

8、组织研究生外出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必须坚持安全、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的原则。

9、在活动中实行责任追究制,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均对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中科院研究生院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而举行学生集体活动并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每次集体外出活动前事先由带队老师填写好《大连化物所研究生外出活动申请表》,同时提交详尽的活动方案和应急预案,由带队老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报所领导领导审批。

附件:《大连化物所研究生外出活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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